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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尺寸
≤1.5 米挖掘深度
>1.2 米壕坑須先安裝支撐
BS EN 1610:2015排水渠測試
涉及構件
| 構件 | 數量 | |
|---|---|---|
| B | 新安裝地下排水管 以防水水泥砂漿封密沙井的連接口,試水按 BS EN 1610:2015 | 1 段 |
其他要求
- 工程須遵守《建築物條例》及其他法例的規定(詳見指引第3及10章)。工程亦須遵守《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準備工程:工程展開前取得或研究所有地下設施圖則/資料;工程展開前取得原有設計圖則/資料以作參考;工程展開前對毗鄰結構/擋土牆/斜坡/現有地盤環境進行情況調查;工程若涉及暫停排水系統的使用,提前通知受影響的當事人;如果無法暫停排水系統,應考慮臨時分流;在附表所列地區編號3或鐵路保護區內進行挖掘工程,須在施工前事先獲得香港地下鐵路有限公司同意。
- 以圍欄把工地與公眾分隔,並在需要時安排改道措施。
- 若壕坑的深度多於 1.2 米,必須儘可能在挖掘前及時安裝足夠的支撐;即使深度少於 1.2 米,如地面穩定性存在疑問(特別是在惡劣天氣下),也應安裝支撐。支撐的設計和安裝應參考路政署及土木工程拓展署發行的《壕坑挖掘工程指引》(2003年2月)。
- 不可以過度挖掘,或切割斜坡,或堆放太多物料影響在鄰近的地面、結構或建築物;如果有任何不當的地面沉降或相鄰建築物/結構的過度偏斜,應立即暫停工程,並通知建築事務監督提出補救建議。
- 與挖掘工程有關的其他預防措施,參考小型工程第1.12項(1.5 米 < 深度 ≤3 米)或第2.11項(0.3 米 < 深度 ≤1.5 米)的建議設計及細節。
- 所有排水渠測試按照 BS EN 1610:2015 的方式及程序進行。
- 適用條件:(b) 擋土牆旁:深度 ≤1.5 米、距離 ≥ 深度;(c) 斜坡坡腳(坡度 >15°)旁:深度 ≤1.5 米、距離 ≥ 深度;(e) 斜坡(<15°)坡脊旁:深度 ≤1.5 米、坡高 ≤3 米、距離 ≥ 坡高;(f) 擋土牆頂旁:深度 ≤1.5 米、牆高 ≤3 米、距離 ≥ 牆高的1.5倍。
想知道你的工程是否需要申報,可參閱 裝修工程是否需要申報小型工程?;聘請承建商前,可先 確認裝修公司是否合資格做小型工程。
本頁圖解由阿德工程教室按屋宇署《小型工程技術指引》的尺寸及說明重新繪製,只供理解,並非施工圖則。實際施工須以屋宇署詳圖、製造商說明及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判斷為準。資料來源:屋宇署《小型工程技術指引》附錄VII A-VII-53 至 A-VII-54(第2.29項小型工程)。
第 2.29 項的條文重點、所需程序及收費,可參閱 小型工程 2.29 項目頁;其他工程可使用 小型工程項目搜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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