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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尺寸
2.5 米 < 高度 ≤5 米支柱高度
涉及構件
| 構件 | 數量 | |
|---|---|---|
| A | 支柱 現有支柱(圖中尺寸只作示意) | 1 支 |
| D | 鋼絲及絞車 將支柱固定到現有結構上,防止突然倒塌 | 按需要 |
其他要求
- 工程須遵守《建築物條例》及其他法例的規定(詳見指引第3及10章)。
- 工程展開前對主結構/現存狀況進行勘察,並取得屋宇署的核准圖則,在進行結構修復工程時作參考之用;如有工程涉及公用設施,通知公用事業的所屬公司或部門。
- 以圍欄把工地與公眾分隔,並在需要時安排改道措施;竹棚架詳圖可參閱圖則編號 GN-1 圖4(雙行竹棚架的工作台)及圖2(懸空式竹棚架)。
- 參考《建築物拆卸作業守則2004年》;被拆除的部份不可存放於屋頂上;拆下的支柱應立即作建築廢物處理,並在《廢物處置(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規例》列出的設施處置。
- 此工程不包括小型工程第3.63項或指定豁免工程第19項。
想知道你的工程是否需要申報,可參閱 裝修工程是否需要申報小型工程?;聘請承建商前,可先 確認裝修公司是否合資格做小型工程。
本頁圖解由阿德工程教室按屋宇署《小型工程技術指引》的尺寸及說明重新繪製,只供理解,並非施工圖則。實際施工須以屋宇署詳圖、製造商說明及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判斷為準。資料來源:屋宇署《小型工程技術指引》附錄VII A-VII-128(第2.63項小型工程)。
第 2.63 項的條文重點、所需程序及收費,可參閱 小型工程 2.63 項目頁;其他工程可使用 小型工程項目搜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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