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豎設、改動或拆除靠牆招牌 3D 圖解(第3.17項小型工程):完成後、分解圖、固定細節及主要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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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尺寸

≤5 平方米展示面積
≤0.6 米伸出
≤6 米與地面距離
≥2.5 米淨空高度
≥100 毫米現有牆身厚度

主要構件

構件數量
A結構支架
80×40×4 毫米扁鋼管框架(2000×2500 毫米),十支 60×40×4 毫米扁鋼管腳伸出 550 毫米
1 組
B底板及錨栓
200×100×10 毫米軟鋼板,每塊 2 顆「喜利得」HSA-R-M10(鑽孔深 ≥70 毫米)
10 塊
C展示面
非可燃物料
1 面

其他要求

  • 工程須遵守《建築物條例》及其他法例的規定(詳見指引第3及10章)。
  • 工程需符合《建築物(建造)條例》、《香港風力效應作業守則2019年》、《2011年鋼結構使用作業守則》及《建築物外部維修安全設計作業守則2021》。
  • 空心鋼管 S275 J0H(BS EN 10210),鋼角 S275 J0(BS EN 10056),鋼板 S275 J0(BS EN 10029),熱鍍鋅;所有連接口為全面 4 毫米填角焊或對接焊,焊強度 220 牛頓/平方毫米。
  • 錨固為「喜利得」HSA-R-M10 或同級;現有混凝土等級 20,牆身厚度最少 100 毫米;拆除現有混凝土以手持工具小心進行,現有鋼筋不應被破壞。
  • 鋼鐵構件塗上 1.5 毫米厚防火塗料「UNITHERM 38091」或同級;所有橫幅由非可燃物料製成。
  • 設計荷載:恆載 0.2 千牛頓/平方米、活荷載 1.00 千牛頓/米、風載 1.98 千牛頓/平方米(壓力系數 1.4,有效高度 10 米)。
  • 用作舖面門頂的靠牆招牌須與地面保持最少 2.5 米淨空高度,並結構獨立,無用作支承任何捲閘或空調機或用作貯物間。
  • 拆除時構件切成小塊作建築廢物處置,並須於《廢物處置(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規例》列出的訂明設施處置;拆除工程須從上而下展開。
  • 此工程不包括指定豁免工程第10、11或30項,亦不包括有發光二極體展示系統的招牌。

想知道你的工程是否需要申報,可參閱 裝修工程是否需要申報小型工程?;聘請承建商前,可先 確認裝修公司是否合資格做小型工程。

本頁圖解由阿德工程教室按屋宇署《小型工程技術指引》的尺寸及說明重新繪製,只供理解,並非施工圖則。實際施工須以屋宇署詳圖、製造商說明及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判斷為準。資料來源:屋宇署《小型工程技術指引》附錄VII A-VII-151 至 A-VII-152(第3.17項小型工程)。

第 3.17 項的條文重點、所需程序及收費,可參閱 小型工程 3.17 項目頁;其他工程可使用 小型工程項目搜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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