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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尺寸
≤75 毫米地台厚度(密度 ≤650)
≤45 毫米地台厚度(密度 650–1200)
≤150 毫米局部地台(密度 ≤650)
≥2 米局部地台之間距離
≤0.1 米每平方米樓面加建牆長
≤1200地台密度(公斤/立方米)
主要構件
| 構件 | 數量 | |
|---|---|---|
| A | 磚牆 厚度 ≤75 毫米、高度 ≤3 米,密度 ≤ 每立方米 650 公斤 | 按設計 |
| B | 牆頂鋼角 60×60×5 毫米鍍鋅鋼角,兩面中至中 500 毫米,「喜利得」HSA M8 或同級(埋置 ≥40 毫米) | 按長度 |
| C | 全屋地台 密度 ≤650:25 < 厚度 ≤75 毫米;密度 650–1200:25 < 厚度 ≤45 毫米 | — |
| D | 局部地台 A 及 B 10 平方米範圍內總面積 ≤1.5(或 1)平方米、相距 ≥2 米,厚度 ≤150(或 100)毫米 | — |
其他要求
- 工程須遵守《建築物條例》及其他法例的規定(詳見指引第3及10章)。
- 所有工程需符合《建築物(建造)規例》、BS 5628、YTONG AAC 磚牆或同級的規格及施工說明書、BS 8204(砂漿地台、樓板及現造地面)及《2011年建築物消防安全守則》。
- 現有混凝土等級 30;地台密度不多於每立方米 1200 公斤;YTONG ACC 磚或同級符合 BS 6073-3(抗壓強度最少 4 兆帕斯卡,密度 ≤650 公斤/立方米);砂漿 BS 5628-1 級別(ii)。
- 所有結構鋼為 S275 J0 級(BS EN 10025),熱鍍鋅至 BS EN ISO 1461:2009。
- 取得相關批准圖則核實樓板厚度、內部格間隔及無違例建築物;工程展開前對主結構/現存狀況進行勘察;鑿開將加建牆壁地點的地台,以查核現有地台的厚度。
- 以樓面面積每平方米計,新加建的磚牆總長度不超過 0.1 米及地台厚度不超過 25 毫米屬豁免工程;加建牆壁總長度不包括門口闊度;牆身厚度不包括批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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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圖解由阿德工程教室按屋宇署《小型工程技術指引》的尺寸及說明重新繪製,只供理解,並非施工圖則。實際施工須以屋宇署詳圖、製造商說明及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判斷為準。資料來源:屋宇署《小型工程技術指引》附錄VII A-VII-186 至 A-VII-188(第3.41項小型工程)。
第 3.41 項的條文重點、所需程序及收費,可參閱 小型工程 3.41 項目頁;其他工程可使用 小型工程項目搜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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