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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尺寸
≤2.5 米高度
≤4.5 米結構跨度
≤20 平方米有蓋面積
300×300 毫米切割小塊尺寸
將被拆除的構件
| 構件 | 數量 | |
|---|---|---|
| A | 屋頂 由上而下拆除,切割成可處理的小塊(300×300 毫米) | 1 個 |
| B | 牆壁 由上而下逐層拆除 | 一圈 |
| C | 基礎(如有) 切割成小塊 | 按現況 |
其他要求
- 工程須遵守《建築物條例》及其他法例的規定(詳見指引第3及10章)。
- 工程展開前對主結構/現存情況進行勘察;取得屋宇署的核准圖則,待需進行結構修復工程時作參考之用。
- 以圍欄把工地與公眾分隔,並在需要時安排改道措施;竹棚架詳圖可參閱圖則編號 GN-1 圖2(懸空式竹棚架)及圖4(雙行竹棚架上的工作台)。拆除部分不可堆積儲存在屋頂上。
- 違例構築物不是無梁板、預應力混凝土構造、傳送主梁、吊桿、跨度多於 1.2 米的懸臂式構築物或擋土構築物。
- 在拆除牆壁前,拆除所有違例建築構築物內的鬆脫物;由上而下拆除,所有構築物應切割成可處理的小塊(即 300 毫米 × 300 毫米);須於《廢物處置(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規例》中列明的訂明設施處置廢物。
- 修整及復原建築物受影響範圍(包括防水層),然後移除竹棚架並清理工地。
想知道你的工程是否需要申報,可參閱 裝修工程是否需要申報小型工程?;聘請承建商前,可先 確認裝修公司是否合資格做小型工程。
本頁圖解由阿德工程教室按屋宇署《小型工程技術指引》的尺寸及說明重新繪製,只供理解,並非施工圖則。實際施工須以屋宇署詳圖、製造商說明及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判斷為準。資料來源:屋宇署《小型工程技術指引》附錄VII A-VII-174(第3.32項小型工程)。
第 3.32 項的條文重點、所需程序及收費,可參閱 小型工程 3.32 項目頁;其他工程可使用 小型工程項目搜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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