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要求圖解 · 普通食肆

食肆牌照要求圖解

按圖中的廚房牆、洗滌盆、隔油池、抽油煙罩等項目,一次過查看食環署、屋宇署、消防處、機電署及環保署對同一位置的要求,每項附官方出處。選擇上方的部門,可只顯示該部門規管的項目。

內容以食物環境衞生署《食肆牌照申請指南》(2026年7月版)及屋宇署《2011年建築物消防安全守則》(2024年版)為準。圖則為示意,並非提交用的設計圖則;小食食肆及其他食物業牌照不在本頁範圍。

你的食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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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所總樓面面積
包括貯物室、凍房、更衣室、廁所等,量度至邊界牆內壁
所在樓層
廚房實用面積
烹煮燃料
通風系統
座位間可容納顧客
按座位間每人1.5平方米計算
裝修工程
可選多項
食物室最少面積食環署指南 第22段

普通食肆示意圖:廚房、碗碟洗滌室、凍房、廁所、座位間、通風及排水

按圖中的圖示查看規定;可用「+」「-」或兩指縮放圖則。圖中位置及尺寸只作示意,淡紅色牆表示廚房耐火圍封,啡色虛線表示排水路線,藍色及灰色粗線表示鮮風及抽氣管道。

按你的答案,各部門一般要求

按項目名稱可在圖中找到該位置。標示「須核實」的項目,要按處所實際情況由專業人士確認。

領牌後要持續做的事

按 及附錄所列。

    全部項目及規定一覽

    以下按本頁預設的示例答案,列出圖中每個項目的規定及官方出處,方便閱讀、列印及搜尋;修改上方答案後,圖則及摘要會即時按你的情況更新。

    食環署

    食物室最少面積廚房、食物配製室及碗碟洗滌室(圖中淺色地面)
    • 食環署法例普通食肆須設有食物室1間或以上,並須設有至少1個廚房。按你選擇的總樓面面積(超過150至250平方米),食物室的總面積最少為總樓面面積的19%,但不小於33平方米(《食物業規例》附表5A)。 食環署指南 第22(a)段
    • 食環署法例計算食物室面積時,只計及內牆以內的淨實用面積,以及樓底高度1.8米或以上的空間,不包括支柱。 食環署指南 第23段
    • 食環署指引食物或清潔的食具由食物室送往座位間時,不得經過露天地方(獲批准的露天座位除外)或天井。 食環署指南 第24(a)段

    圖中示例:廚房約26.7平方米,碗碟洗滌室約7.2平方米,合共約33.9平方米;整個處所160平方米。

    總樓面面積及牌照範圍整個申請牌照的範圍
    • 食環署法例總樓面面積指專用作經營食肆的有蓋面積,包括貯物室、凍房、職員更衣室、辦公室、空氣調節機房、廁所、升降機大堂及樓梯間,量度至邊界牆內壁,並包括支柱。 食環署指南 第23段
    • 食環署程序建議設計圖則須以十進制單位按比例繪製,正確劃定申請牌照處所的界線,並顯示食物室、衞生設備及使用的燃料類型。 食環署指南 第37段
    • 屋宇署守則食肆只可設於批准作非住宅用途的處所(屋宇署沒有提出反對則屬例外);食肆的任何部分不得設於未經批准而興建的構築物之內、之下或之上。 食環署指南 第74(c)–(d)段
    座位間及顧客人數座位間(包括毗鄰通道)
    • 食環署指引計算衞生設備數目及通風系統的室外空氣供應量時,座位間的顧客人數以每人佔1.5平方米計算。 食環署指南 第25段
    • 屋宇署守則評估逃生途徑時,座位範圍一般按每平方米1人、食物室範圍按每4.5平方米1人計算;亦可按實際座位及家具數目計算。 食環署指南 第77(i)段
    牆身、地台及天花廚房、食物配製室及碗碟洗滌室
    • 食環署發牌條件樣本地面須鋪上平滑、淺色的非吸收性物料或磚片(有防滑表面的瓷磚亦可接受),並須設有地面排水渠,地面須向排水渠口傾斜。 食環署發牌條件樣本 附錄L 2.2(a)
    • 食環署發牌條件樣本牆壁及間隔物表面須以平滑的非吸收性物料或磚片鋪至不少於2米高;牆壁、間隔物與地面的連接處須成內彎形。牆壁其餘表面及天花板須髹掃灰水或漆油。 食環署發牌條件樣本 附錄L 2.2(b)

    規定的是物料表面(平滑、不吸水),瓷磚只是其中一種可接受的做法。

    洗滌盆每個食物室(圖中廚房及碗碟洗滌室)
    • 食環署法例每個食物室(廚房、食物配製室及/或碗碟洗滌室)須設有至少一個洗滌盆供員工使用;洗滌盆長度至少450毫米,以盆頂兩邊內緣計算。 食環署指南 第31段
    • 食環署發牌條件樣本洗滌盆以光面陶、不銹金屬或其他認可材料製造,連接自來水喉,並配有連接至適當排水系統的廢水管。 食環署發牌條件樣本 附錄L 6.2
    • 食環署法例在露天地方洗滌食具或配製食物的設備,屬違法;宜按業務需要提供足夠地方及洗滌盆。 食環署指南 第31段

    450毫米是盆頂兩邊內緣之間的長度,並非盆的外闊。

    洗手盆(食物室)每個食物室
    • 食環署法例每個食物室須設有至少一個洗手盆,與洗滌盆分開;容納大量員工的大型食物室,每20名員工須設一個洗手盆。 食環署指南 第31段
    • 食環署發牌條件樣本洗手盆長度至少350毫米,以盆頂兩邊內緣計算;以光面陶或其他認可材料製造,連接自來水喉及廢水管。 食環署發牌條件樣本 附錄L 3.2
    食具消毒碗碟洗滌室
    • 食環署法例用過的食具再次使用前,必須洗淨及消毒;消毒器的位置須在建議設計圖則上標明。可使用認可的殺菌劑或具消毒功能的認可洗碗碟機代替煮沸法。 食環署指南 第34段
    • 食環署發牌條件樣本消毒器容量不小於23公升,並備有穿孔金屬托盤或鐵絲網狀隔水托盤。 食環署發牌條件樣本 附錄L 6.3
    碗碟櫃食物室
    • 食環署法例陶瓷器、玻璃器皿及其他用具須貯存於隔絕塵埃、昆蟲及蟲鼠的櫉櫃內(須立即再使用者除外)。 食環署指南 第35段
    • 食環署指引食環署建議食物室範圍內每1平方米應有0.02立方米的空間撥作放置碗碟櫃。 食環署發牌條件樣本 附錄L 6.5
    雪櫃廚房
    • 食環署指引食肆須設置雪櫃貯存易腐壞食物;冷凍櫃溫度須保持在攝氏4度或以下,冷藏櫃須保持在攝氏零下18度或以下;雪櫃內須設溫度計。 食環署指南 第32段
    • 食環署發牌條件樣本發牌條件樣本:雪櫃須以不高過攝氏10度的溫度貯存所有容易腐壞的食物,每個雪櫃須設溫度計。 食環署發牌條件樣本 附錄L 6.8

    指南正文與發牌條件樣本所列溫度不同,實際以食環署發出的發牌條件為準。

    凍房廚房旁的凍房
    • 食環署指引凍房必須在內部不用鎖匙也可開門;底部須鋪平滑的非吸收性物料,內牆由地面至樓頂須鋪瓷磚或類似不透水物料。 食環署指南 第33段
    • 屋宇署守則凍房及貯物架的大小、淨高及位置應在圖則上標明;輔證結構計算按貯物高度每米5千帕斯卡、通道每米2千帕斯卡計算,並計及貯物架、蒸發器及外殼的重量。 食環署指南 第74(b)段
    職員更衣室/貯物櫃食物室以外(圖中後門走廊)
    • 食環署法例把個人物品或衣物存放在食物室屬違法。職員眾多的食肆應設更衣室,較小的食肆應設足夠的貯物櫃;貯物櫃不應設在食物室內,位置須在圖則上標明,職員前往時亦應避免穿過食物室。 食環署指南 第36段
    地面排水渠廚房及碗碟洗滌室地面
    • 食環署發牌條件樣本每個廚房、食物配製室及碗碟洗滌室的地面須設有排水渠,地面須向排水渠口傾斜。 食環署發牌條件樣本 附錄L 2.2(a)
    • 食環署發牌條件樣本食物室或座位間內的糞管、污水管及雨水管,須以食環署認可的不透水防銹物料套管密封(例如1.6毫米厚不銹鋼片,或115毫米厚外鋪灰泥的磚砌物),並附檢驗孔。 食環署發牌條件樣本 附錄L 5.2(2)
    隔油池廚房排水進入污水渠之前

    規定是「一個或多個」隔油池,並非每個洗滌盆下都必須各設一個;數量及大小按處所設計而定。

    沙井座位間(圖中雙重密封蓋)
    抽油煙罩所有爐具上方
    • 食環署發牌條件樣本廚房/食物室內所有爐具上方均須設置金屬抽油煙罩,與氣槽妥為連接,並配有抽氣扇;廢氣先經濾油器及(如食環署規定)空氣污染控制設備,再以不造成滋擾的方式排出戶外,或經天台排出。 食環署發牌條件樣本 附錄L 4.8(1)
    • 食環署指引通風罩及有關裝置的設計,須防止油脂或冷凝水滴在食物或食物配製面上。 食環署指南 第44段
    • 消防處法例空氣過濾器須全部以不易燃物料(鋼絲絨除外)製成;靜電過濾器或聚塵器須屬消防處批准的類型。 消防處規定 附錄G 2(f)–(g)
    • 機電署/環保署法例排放物不應含有可見的油煙或難聞氣味;油炸、火烤或烘烤食物須使用高效率的空氣污染控制設備;氣味強烈或接近住宅、學校時,須同時安裝高效率的氣味控制設備。 食環署指南 第154–155段
    鮮風入口廚房鮮風百葉
    • 食環署法例所有廚房、食物配製範圍/室和碗碟洗滌範圍/室均須裝設排氣系統和鮮風系統;入氣管道須防止塵埃、污物及昆蟲進入。 食環署指南 第44段
    • 食環署發牌條件樣本吹氣扇須從戶外離地面或路面最少2.5米高的地方抽取新鮮空氣;新鮮空氣入口與廢氣出口不得過於接近,以防廢氣倒流。 食環署發牌條件樣本 附錄L 4.7
    • 食環署法例如天然通風不足,通風系統須令每人每小時獲供應至少17立方米室外空氣。 食環署指南 第42段
    • 消防處法例入氣口不得位於消防處處長認為構成火警危險的地方,並須裝上防蝕物料網罩,網孔不得超過12毫米。 消防處規定 附錄G 2(a)–(b)
    窗及天然通風座位間外牆窗戶
    • 食環署法例處所沒有阻擋的窗口總面積如相等於總樓面面積十分之一,可視作具備足夠天然通風設施;如不足,即須安裝通風系統。 食環署指南 第40段
    廁所顧客廁所(不經食物室)
    • 食環署法例按你選擇的顧客人數(25至100人):男性用:1個水廁、1個洗手盆及1個尿廁;女性用:1個水廁及1個洗手盆。如衞生設備可供顧客和員工共用,則無須為員工另設。 食環署指南 第26段
    • 食環署法例水廁廁格內部面積不得少於700 × 1,200毫米;槽式尿廁每500毫米長當作一個尿廁;尿廁廁格不得少於1,000毫米(深)× 500毫米(闊)。 食環署指南 第27段
    • 食環署發牌條件樣本男廁與女廁必須分隔,並須有不同入口。 食環署發牌條件樣本 附錄L 3.1
    • 食環署指引顧客上廁所時無須經過食物室;廁所不得與食物室直接相通。 食環署指南 第24(b)、37(l)段
    • 食環署指引如食肆本身沒有衞生設備,但所在商業大廈有公用廁所,可在圖則上標明位置及設備數目,並在座位間顯眼處張貼位置圖。 食環署指南 第27段

    屋宇署

    廚房圍牆(耐火結構)廚房、碗碟洗滌室及貯物室外圍(圖中淡紅色牆)
    • 屋宇署守則廚房須以耐火時效不少於1小時的牆壁及樓板圍建。 食環署指南 第75(b)段
    • 屋宇署守則屋宇署守則:廚房須以耐火時效不少於 -/60/60 的防火屏障圍封。 屋宇署《消防安全守則》C13.2(a)
    • 屋宇署守則屋宇署就食肆牌照申請的規定:廚房圍牆的耐火時效不少於60分鐘,並須建至結構天花(樓板底),由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證明耐火時效。 屋宇署就食肆牌照申請發出的規定(2018年3月版)
    • 屋宇署守則食肆與毗鄰店舖通常須以耐火時效不少於隔室所需的牆壁及樓板分隔,最高為2小時。 食環署指南 第75(a)段
    • 食環署發牌條件樣本所有食物室及廚房須以至少750毫米高的固定間隔牆或上菜櫃檯與座位間或通道分隔;如廚房是唯一的廚房、兼作配製食物,或使用固體或液體燃料,間隔牆必須高達樓頂。 食環署發牌條件樣本 附錄L 2.3
    • 屋宇署程序新建或改裝的耐火牆及耐火門,須由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提交《作業備考》APP-13 附錄A表格連測試/評估報告;如屬 ADM-20 所述情況,則無須提交。 食環署指南 第75(e)段
    • 屋宇署守則加建磚牆/間隔牆等不屬樓宇結構的附加荷載,須由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提出合理理據,證明原有支撐構件足以承受。 食環署指南 第74(b)段
    • 屋宇署須個別核實屋宇署把加建非承重磚牆列為食肆常見的小型工程(第I級別1.43項;第III級別3.39及3.40項),所屬級別須按條例所載的準則判斷。 屋宇署小型工程小冊子(食肆及食物業)

    食環署750毫米間隔牆的規定,並不代替屋宇署的耐火圍封要求;兩者須同時符合。

    廚房門及防護門廊廚房出入口
    • 屋宇署守則廚房門須能自動關閉,耐火時效不少於60分鐘,由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證明。 屋宇署就食肆牌照申請發出的規定(2018年3月版)
    • 屋宇署守則屋宇署守則:廚房圍封的開口須以耐火時效不少於 -/60/60 的防火門保護;不得以防火捲閘代替(傳菜口除外);在符合 C16.1 的情況下可裝設門扣。 屋宇署《消防安全守則》C13.2(a)、(c)
    • 屋宇署守則廚房每扇門與主樓任何逃生途徑之間須設防護門廊;如廚房實用面積超過45平方米而廚房門通向座位間的出口路線,亦須在廚房與座位間之間設防護門廊。 屋宇署《消防安全守則》C13.2(b)
    • 屋宇署守則防護門廊的防火屏障須由上層樓板底或假天花底建至地面;兩扇門均須裝設防煙封條。 屋宇署《消防安全守則》C16.5
    傳菜口廚房與座位間之間
    • 屋宇署守則廚房傳菜口須以保險鏈操作的防火捲閘保護,耐火時效不少於60分鐘。 屋宇署就食肆牌照申請發出的規定(2018年3月版)
    • 屋宇署守則屋宇署守則:廚房圍封的任何開口須以耐火時效不少於 -/60/60 的構件保護。 屋宇署《消防安全守則》C13.2(a)
    • 消防處守則消防處對傳菜口另有規定,詳見食物業消防裝置圖解的「傳菜口」一項。 食物業消防裝置圖解
    穿牆管道及防火閘風管、喉管及電線穿過耐火牆或樓板之處
    • 屋宇署守則耐火牆(例如廚房牆壁)上供管道、喉管、電線等通過的孔洞,須以耐火結構妥為防護,以保持牆壁的耐火時效。 食環署指南 第75(d)段
    • 屋宇署守則冷氣或通風管道等屋宇裝備穿過廚房防火屏障的開口,須以耐火時效不少於60分鐘的防火閘保護。 屋宇署就食肆牌照申請發出的規定(2018年3月版)
    • 消防處法例風管穿過任何地面、牆壁或天花板之處,須裝設以消防處批准的保險連杆操作的防火閘,連杆在攝氏69度時操作;防火閘的耐火時間不少於所穿過的地面、牆壁或天花板。 消防處規定 附錄G 2(d)
    • 消防處守則途經出口樓梯、防護門廊和消防員升降機門廊的風管,須以耐火物料密封和保護,耐火時效不少於該處分隔牆,或不少於1小時,以較高者為準。 食環署指南 第45段
    • 屋宇署程序新裝設或改動通風系統防火閘,列為小型工程第II級別2.42項。 屋宇署小型工程小冊子(食肆及食物業)
    樓面荷載整個處所(重型設備、凍房、加高地台)
    • 屋宇署守則食肆的設計荷載至少須為4千帕斯卡(辦公室一般為3千帕斯卡)。 食環署指南 第74(a)段
    • 屋宇署須個別核實如有不屬樓宇結構的加高地台、重型廚房設備、魚缸或磚牆,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須提出合理理據,證明原有支撐構件足以承受附加荷載。 食環署指南 第74(b)段
    出口及逃生途徑後門、正門及出口路線
    • 屋宇署守則可容納30人以上的房間或食肆至少須有2個出口,出口門須向出口方向開啟;任何一點與2個出口連線的夾角不得少於30度。 食環署指南 第77(b)段
    • 屋宇署守則出口路線通常不得少於1,050毫米;可容納30人或以下,出口門至少闊750毫米;31至200人,每道出口門至少闊850毫米,總闊度1,750毫米。 食環署指南 第77(c)段
    • 屋宇署守則出口路線淨高度不得低於2米,須暢通無阻,並有應急照明在樓面提供不少於2勒克斯的照明;出口門須不用鑰匙可從內開啟;營業時間內出口的防盜閘門必須打開。 食環署指南 第77(d)–(f)段
    • 屋宇署守則只有一個方向可通往出口時,由房間任何部分到出口的距離不得超過18米;有超過一個方向時可為30至45米。 食環署指南 第77(h)段
    • 屋宇署守則食肆鋪面與大廈出口樓梯最終出口之間,須有一道450毫米的實心間隔,耐火時效不少於樓梯圍牆。 食環署指南 第77(g)段
    應急照明出口路線
    • 屋宇署守則每條出口路線的每部分均須有足夠人工照明,並備有應急照明系統,在樓面水平提供不少於2勒克斯的照明,設計須遵照《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 食環署指南 第77(d)段
    • 消防處守則獨立電池應急照明系統須符合 PPA/104(A)(第5次修訂,2022年6月1日生效),並提交測試報告或說明書。 食環署指南 第99(c)段

    消防處

    通風管道廚房抽氣及鮮風管道(圖中天花位置)
    • 食環署法例食肆內所有機動式通風系統均受《附表所列處所通風設施規例》(第132CE章)管制;裝設須得到食環署及消防處批准,申請通常由註冊專門承建商(通風系統工程類別)代為提出。 食環署指南 第41段
    • 食環署程序通風系統圖則須按不少於1:100比例繪製,顯示所有管道及擴散器、空氣處理器、鮮風口、排氣口、防火閘、聚塵器的位置,以及管道的耐火圍封。 食環署指南 第50段
    • 消防處法例每條管道須全部以不易燃物料製成,強度及耐用度與鍍鋅鐵片或鋼片相近;每條管道不能供多過一座建築物使用。 消防處規定 附錄G 2(c)、2(e)
    • 食環署法例廚房及廁所須設置獨立的通風系統。 食環署指南 第43段
    • 屋宇署須個別核實室內金屬風管及支架按尺寸可屬小型工程第I級別1.46項或第II級別2.46項。 屋宇署小型工程小冊子(食肆及食物業)
    消防裝置及消防證書整個處所
    • 消防處程序消防處的消防證明書是獲發食肆牌照的先決條件;2025年11月1日或之後食環署接獲的申請,改為《消防安全(消防裝置)證明書》及《消防安全(通風系統)證明書》,申請人可選用消防處服務或委聘註冊消防工程師。 食環署指南 第92–94段
    • 消防處程序更改或加裝消防裝置須委聘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承辦商提交FSI/314A或FSI/314B及圖則,完工後提交《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FS251)。 食環署指南 第99(a)段
    • 消防處程序聚氨酯乳膠家具須有註明符合可燃性標準的發票及測試證明書;獨立應急照明須有測試報告或說明書(PPA/104(A))。 食環署指南 第99(c)–(d)段
    • 消防處守則滅火筒、消防喉轆、花灑系統、火警警報及出口指示牌等裝置要求,按普通食肆的消防安全標準(PPA/101(I)、(H)、(J))而定。 食物業消防裝置圖解

    機電署/環保署

    污水排放牌照處所污水接駁公共污水渠之處
    • 機電署/環保署法例食肆東主/經營者應申請《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牌照,並確保污水排放符合牌照的條款及條件。 食環署指南 第149段
    • 機電署/環保署指引食肆的廢水應排放到附近的公共污水渠;如沒有公共污水渠,應有空間設置容量足夠的替代處理及處置設施。 食環署指南 第153段
    抽氣扇及排氣口廚房排氣出戶外之處
    • 食環署發牌條件樣本所有抽氣扇須於距離地面或路面至少2.5米高的地方把廢氣排出戶外,但不得造成滋擾。 食環署發牌條件樣本 附錄L 4.5
    • 機電署/環保署指引排氣口應設於空氣流通的地方,使排放物可暢通無阻地消散;與鄰近易受影響的樓宇保持適當距離;不得以板、蓋或其他遮蓋物限制排放。 食環署指南 第155段
    • 機電署/環保署守則氣體用具的排氣口須遠離鮮風入口,並設於空氣流通的地方。 食環署指南 第129(b)–(c)段
    • 機電署/環保署指引通風系統及冷凍裝置的噪音,應比《噪音管制條例》技術備忘錄所訂可接受聲級低5分貝(A)。 食環署指南 第157(a)段
    氣體裝置氣體錶及總掣、爐具接駁
    • 機電署/環保署法例食肆內所有氣體裝置工程(包括新裝置、更改及維修)必須由註冊氣體工程承辦商進行(《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 食環署指南 第125段
    • 機電署/環保署程序動工前取得註冊氣體工程承辦商簽署的符合規定證明書,完工及校驗後取得完工證明書,並提交發牌當局。 食環署指南 第130段
    • 機電署/環保署法例如天然通風不足,須使用電聯鎖、氣壓感應系統或同等裝置,確保使用氣體用具期間機動排氣系統一直開啓(第51C章第24(4)條)。 食環署指南 第47、129(a)段
    • 消防處守則水吧如沒有耐火時效至少1小時的圍牆,只准使用電力、煤氣、天然氣或導管輸送的石油氣。 食環署指南 第28段
    電力裝置總配電箱及廚房分電箱
    • 機電署/環保署法例以電力作燃料不受限制,但所有固定電力裝置工程須由註冊電業承辦商/電業工程人員進行。 食環署指南 第124段
    • 機電署/環保署程序新安裝、更改、加裝或維修固定電力裝置,須領取完工證明書(表格WR1);現有裝置可領取加簽的定期測試證明書(表格WR2),並提交發牌當局(第406E章第19及20條)。 食環署指南 第12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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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物環境衞生署《食肆牌照申請指南》(2026年7月版,2026年11月6日核對與食環署網站版本相同),包括第II至IX部及附錄G、L;屋宇署《2011年建築物消防安全守則》(2024年版)第C13.2及C16.5條;屋宇署《小型工程監管制度:食肆及食物業》小冊子。

    附錄L為食環署的發牌條件樣本,食環署表示只供一般參考,並可按個別情況更改。本頁資料只供參考,並非法律意見;各項規定以有關部門就個別處所發出的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