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答案:只供會員及其同行嘉賓使用的會所(例如私人會所、會員制康樂設施),屬《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 376 章)所指的「會社」,開業前必須向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申請合格證明書,證明書每年續期一次。工業大廈只有地下可以申請。
| 項目 | 要求 | 負責部門 |
|---|---|---|
| 合格證明書 | 開業前申請(表格 HAD 142,一式兩份),每年續期,須在屆滿前最少 3 個月申請 | 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 |
| 改變用途 | 由住用改作非住用,須先取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2008 年 1 月 1 日起的申請) | 屋宇署 |
| 消防 | 按面積及火警風險設置消防裝置,由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安裝,每 12 個月檢查 | 消防處 |
| 通風 | 通風系統圖則須經消防處通風系統部批准,每 12 個月由註冊通風系統承辦商檢查 | 消防處 |
| 卡拉OK | 如設卡拉OK房,須另申請卡拉OK場所許可證 | 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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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自政府公開名單,可按地區查看同類處所數目。
甚麼是「會社」?
根據條例,「會社」是為會員提供社交或康樂設施而成立的法團或組織,不論是否牟利,並設有只供會員及其同行嘉賓使用的會所。任何新設立的會所,都必須在開始運作前申請合格證明書。屋苑住客會所另有補充指引。
沒有合格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而經營會所,最高可被罰款 $200,000 及監禁 2 年,持續違法每日另加罰款 $20,000。
選址:這些地方不可以
- 工業大廈(地下除外);
- 只有一條樓梯的樓宇的上層,或超過 4 層而沒有最少兩條各闊 1,050 毫米逃生樓梯的樓宇的上層;
- 地庫第 4 層或以下;
- 緩衝層、庇護層或大廈公用地方;
- 廚房不可設於註冊學校、幼兒中心或安老院舍的正下方;
- 有嚴重影響安全的僭建或改動、或不適宜佔用的樓宇。
申請人亦須自行確保處所符合地契條款及大廈公契。
主要的樓宇及消防要求
- 走火通道:每層最少兩條出口路線,淨高最少 2 米;只有一個出口門時,處所內任何一點到出口的距離不得超過 15 米。出口門須向逃生方向開啟。
- 耐火結構:與毗鄰處所分隔的牆及樓板須有相應的耐火時效;廚房須以 1 小時耐火結構圍封,門最少有半小時耐火時效。
- 消防裝置:按處所面積、體積及火警風險(面積 126 平方米以上並大量裝飾的處所屬高風險)而定,可包括花灑、消防栓及喉轆、手動火警警報、自動偵煙及抽煙系統。須設應急照明、出口指示牌及平面圖示。
- 裝飾物料:外露的假天花、間隔及牆身飾面須塗兩層防火漆;窗簾須經防火處理;窗戶被遮擋的面積不得超過 50%(上半部不得超過 25%)。
- 衞生設施:按顧客人數計算,例如 25 至 100 人須設最少 1 個廁所、1 個洗手盆及 1 個尿兜。
- 廚房燃料:電力及煤氣不受限制;石油氣、固體及液體燃料有特別限制。
申請流程
- 簽租約前先查核地契、公契及樓宇條件。
- 向牌照事務處遞交表格 HAD 142(一式兩份)及證明文件。
- 牌照事務處安排初步視察,以書面列出須進行的改善工程。
- 改善工程須在初步視察後才進行;結構及建築工程須先取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消防裝置工程由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進行。
- 提交消防裝置及電力裝置等證書,符合要求後獲發合格證明書。
裝修時要留意的工程
- 新增間隔或改變用途,可能須由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提交結構證明;欄杆高度最少 1.1 米。
- 通風系統的防火閘:小型工程 2.42;外牆冷氣機支架:3.27、2.49
- 招牌:3.17、2.19、3.16
- 簽租約前,可先用 樓宇法定命令搜尋器 查看大廈有否法定命令記錄,並在 香港店舖搜尋器 查看附近持有合格證明書的會所。
你亦可使用工業貿易署「中小企業支援與諮詢中心」的 營商牌照資訊服務,查看與你的業務相關的政府牌照、許可證及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