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答案:在香港,只有向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註冊的「獲授權毒藥銷售商」才可使用「藥房」名稱,並售賣第 1 部及第 2 部毒藥(包括處方藥物)。藥房的每個處所都要由註冊藥劑師親自管控,即每天營業時間最少三分之二有註冊藥劑師在場。只售賣第 2 部毒藥的「列載毒藥銷售商」(俗稱藥行)則不可自稱藥房。
| 類別 | 可售賣的藥物 | 藥劑師要求 |
|---|---|---|
| 獲授權毒藥銷售商(藥房) | 第 1 部及第 2 部毒藥;附表 3 毒藥(處方藥物)須憑醫生、牙醫或獸醫處方配發 | 每個處所須由註冊藥劑師親自管控;第 1 部毒藥須由藥劑師售賣或在其在場監督下售賣 |
| 列載毒藥銷售商(藥行) | 只可售賣第 2 部毒藥 | 毋須藥劑師 |
| 只售賣無須註冊的保健品、日用品 | 不涉及毒藥 | 毋須毒藥銷售牌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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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自政府公開名單,可按地區查看同類處所數目。
「藥劑師親自管控」是甚麼意思?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 138 章)第 2(2) 條,處所每天營業時間最少三分之二有註冊藥劑師在場,並管控及監督處所內的員工,才算由藥劑師「親自管控」。第 12 條規定,藥房每個存放毒藥作零售的處所,都必須由註冊藥劑師親自管控。衞生署在 2025 年 4 月 3 日致函全港藥房,重申配藥必須由註冊藥劑師進行或在其在場監督下進行,而處方藥物只可憑有效處方配發。
藥劑師的姓名、註冊證明書及當值時間須在處所當眼處展示。受僱於一間藥房的藥劑師,除非獲管理局批准,否則不可同時受僱於另一間藥房。
處所要求
- 每個進行毒藥零售的處所都要向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註冊,每年續期並繳付訂明費用。
- 藥房一般須設有可上鎖的配藥室,配備冷氣機、天秤及量器等配藥用具、水龍頭及洗滌盆、食水供應、雪櫃、可上鎖的毒藥櫃及獨立上鎖的危險藥物櫃,以及參考書和紀錄簿。
- 出售第 1 部毒藥須記錄在毒藥登記冊,處方須保存兩年備查。
- 每年 1 月須向管理局提交處所地址及管控藥劑師名單;處所地址或藥劑師有變更,須在 28 天內書面通知管理局。
非藥房使用「藥房」名稱,最高可被罰款 $100,000 及監禁 2 年。售賣中藥材或中成藥,則須另向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申請相關牌照。
選址及裝修要留意的地方
- 簽租約前,先確認舖位用途符合佔用許可證及地契,並預留配藥室的位置及上落水。
- 招牌:小型工程 3.17(靠牆招牌 5 平方米或以下)、2.19、3.16、2.18
- 外牆冷氣機支架:3.27、2.49
- 如同時售賣鮮奶、雪糕或其他限制出售食物,須另向食環署申請許可證,詳見 便利店指南。
- 可先用 樓宇法定命令搜尋器 查看大廈有否法定命令記錄。
想了解附近有多少間註冊藥房,可查看 全港註冊藥房名單(按地區)。
你亦可使用工業貿易署「中小企業支援與諮詢中心」的 營商牌照資訊服務,查看與你的業務相關的政府牌照、許可證及批准。
常見問題
不是藥劑師可以開藥房嗎?
可以。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的執業守則指出,大部分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的東主都不是註冊藥劑師,但每個處所都必須由註冊藥劑師親自管控。
藥行和藥房有甚麼分別?
藥行(列載毒藥銷售商)只可售賣第 2 部毒藥,不可售賣第 1 部毒藥或處方藥物,亦不可使用「藥房」名稱。藥房則可售賣兩部毒藥,並憑處方配發處方藥物,但必須由註冊藥劑師管控。
藥劑師放假時藥房可以照常營業嗎?
法例要求藥劑師在每天營業時間最少三分之二在場。藥劑師不在場時,不可售賣第 1 部毒藥或配發處方藥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