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工程 3D 圖解
屋宇署《小型工程技術指引》附錄VII載有各項第 II 及第 III 級別小型工程的建議設計及詳圖。我們把這些詳圖重新繪製成可旋轉的 3D 圖解,逐步說明構件、尺寸限制及施工次序,方便業主、物業管理及承建商理解。
第2.1項在平板開鑿洞口洞口 ≤1 平方米;先裝永久鋼架及臨時支撐,再以手持工具拆除。
第2.2項拆除屋宇裝備支架及通風管道先切斷水電,按次序拆卸金屬箱、鋼架、管道及混凝土基座。
第2.3項更換屋頂玻璃纖維水箱容量 ≤9 立方米、水壓 ≤2 米;按原來設計更換鑲板後測試啟用。
第2.4項拆除屋頂或平板上的水箱容量 ≤9 立方米;拆除水箱及支架後修補防水層。
第2.5項修葺或更換防護欄障欄障按原來設計修葺或更換;外邊設懸空式竹棚架。
第2.6項豎設或改動地面實心圍牆高度 ≤3 米;磚牆配鋼支柱或鋼筋混凝土牆,建於擴展基腳上。
第2.7項豎設或改動地面網欄或金屬欄杆高度 ≤5 米;網欄每跨 ≤2 米、欄杆每跨 1 米,支柱建於擴展基腳上。
第2.8項建造或更換窗或玻璃外牆結構構件跨度 ≤6 米;鋼化夾層玻璃嵌入鋼角底座。
第2.9項拆除窗或玻璃外牆高度 ≤6 米;先拆玻璃,再拆窗扇及窗框,洞口臨時保護。
第2.10項建造或改動擴展基腳例子 1.4 米見方、0.6 米深;四周 10 米內坡度 ≤5 度。
第2.11項與小型工程相關的挖掘工程0.3 米 < 深度 ≤1.5 米;深多於 1.2 米先裝支撐。
第2.12項拆除屋頂電訊無線電通訊站長闊 ≤4.5 米,高度 ≤2.3 米;先切斷機電設施。
第2.13項豎設、改動或拆除鋼筋混凝土外牆牆高 ≤1100 毫米;T12 鋼筋錨固入樑 600 毫米。
第2.14項豎設、改動或拆除磚造非承重外牆高度 1.1–3.5 米;225 毫米磚牆以通用樑承托。
第2.15項修葺非承重鋼筋混凝土外牆鑿至鋼筋暴露、除鏽及修葺砂漿;完成後敲鎚及拉力測試。
第2.16項於圍牆或建築物入口豎設、改動或修葺金屬閘高度 ≤3.2 米;閘每扇門的重量不多於 300 公斤,最少有一扇門的重量多於 200 公斤。
第2.17項修葺柱、承重牆、平板或樑的混凝土局部維修;鋼筋截面損失 >10% 須更換,完成後拉力測試。
第2.18項豎設或改動伸出式招牌展示面積 ≤10 平方米;伸展外牆 ≤4.2 米。
第2.19項豎設或改動靠牆招牌展示面積 ≤10 平方米;伸出 ≤600 毫米。
第2.20項豎設或改動露台或簷篷上或底部的招牌展示面積 ≤2 平方米;淨空高度 ≥3.5 米。
第2.21項豎設或改動地面戶外招牌展示面積 ≤10 平方米;距離地面 ≤2 米。
第2.22項豎設或改動戶外招牌連同擴展基腳與地面距離 ≤3 米;新擴展基腳 1.4×1.4×0.5 米。
第2.23項更換招牌的展示面招牌符合第1.22、1.23、2.19 或 2.21 項;以相同方法更換。
第2.24項拆除伸出式招牌展示面積 ≤20 平方米;支架由最外層拆至支承點。
第2.25項拆除屋頂或地面戶外招牌展示面積 ≤20 平方米。
第2.26項拆除靠牆招牌展示面積 ≤20 平方米(含 LED)或 ≤40 平方米。
第2.27項拆除露台或簷篷的招牌懸掛:展示面積 >2 平方米或高度 >1 米;豎立:展示面積 >5 平方米或高度 >1 米。
第2.28項修葺地下排水渠以閉路電視找出破損渠管;深度 ≤1.5 米。
第2.29項加建或改動地下排水渠新排水管接入沙井;深度 ≤1.5 米。
第2.30項豎設、修葺、改動或拆除地底以上的排水渠加裝冷氣去水喉;豎設、改動或拆除。
第2.31項拆除外牆冷氣機支架或伸出物伸出 >750 毫米;不是用混凝土建造。
第2.32項拆除外牆伸出不多於 2 米的違例構築物伸出 ≤2 米;以手持機械式工具拆除。
第2.33項以金屬暗銷固定於內牆的鑲板樓面以上 3–10 米;暗銷中至中 ≤500 毫米,洞深 ≥90 毫米。
第2.34項鋪設、修葺或拆除外牆批盪、牆磚或屋頂飾面批盪 ≤20 毫米;手錘測試找出鬆脫範圍;屋頂防水按原設計。
第2.35項把開有洞口的平板復原洞口 ≤1 平方米;鋼筋重疊 56 倍直徑,28 天後拆模。
第2.36項拆除地下排水渠拆除渠管後堵塞沙井開口;深度 ≤1.5 米。
第2.37項拆除外牆或屋頂煙囪屋頂以上 ≤5 米;先做石棉調查,由上至下拆除。
第2.38項拆除露台或簷篷的違例構築物露台或簷篷不是懸臂式平板;不得在上面累積廢料。
第2.39項拆除地面或平板上的違例單層構築物結構跨度 ≤6 米,高度 ≤5 米。
第2.40項拆除圍牆或入口的金屬閘最少有一扇 >200 公斤,每扇重量 ≤300 公斤;以起重裝備拆除。
第2.41項外牆開口的金屬風罩≤1200×1200,伸出 ≤300 毫米;離地 ≥3 米。
第2.42項通風系統中的防火閘防火密封劑、防火嵌固件;旁邊須有檢修門。
第2.43項外牆開口的可收合遮篷展開 ≤2.5 米、收合 ≤500 毫米;離地 ≥2.5 米。
第2.44項豎設、改動或拆除地面花園的花棚高 ≤2.5 米;面積 ≤20 平方米及 ≤花園面積 5%(私人)。
第2.45項於建築物屋頂豎設、改動或拆除花棚每個 ≤5 平方米;高 ≤2.5 米;不可高於建築物最高點。
第2.46項建築物內的金屬通風管道管道 900–1800 毫米;Ø10 吊桿每 ≤1500 毫米,總重 ≤50 公斤/米。
第2.47項屋頂或地面的室外金屬通風管道高度 1500–2500 毫米;鋼槽固定在現有構築物及混凝土基腳上。
第2.48項修葺、更換或拆除室外金屬覆蓋層按原有設計更換同尺寸鑲板及副支架;拆除時拆成小塊。
第2.49項冷氣機支架伸出 ≤600 毫米;每邊 3 顆 M12 錨栓,嵌入最少 70 毫米。
第2.50項修葺或更換保養通道金屬構築物按原本設計;切割須更換的鋼組件,不影響餘下構件。
第2.51項豎設或改動室外豎梯直管相距 450 毫米、橫檔每 300 毫米;安全環 ≤900 毫米,底部可上鎖面板。
第2.52項地面戶外花槽、水池或噴泉高度 ≤1.5 米;牆及基座厚 ≥150 毫米,T10 鋼筋每 150 毫米,C35 混凝土。
第2.53項豎設或改動地面室外支柱≤5 米(由地面計);168.3×4 毫米鋼管。
第2.54項豎設或改動屋頂支柱≤2.5 米(由屋頂計);76.1×4 毫米鋼管。
第2.55項屋頂豎設或改動實心圍牆高度 ≤1.5 米;YTONG 磚牆,89×89×19 毫米托樑每 1 米。
第2.56項屋頂網欄或金屬欄杆最高 2.5 米;屋頂樓板 ≥150 毫米。
第2.57項圍牆頂部網欄、欄杆或支柱總高度 ≤5 米;圍牆 ≥150 毫米厚。
第2.58項修葺地面網欄或金屬欄杆高度 ≤10 米,實心牆 ≤3 米;欄杆及下部實心牆的修葺方法。
第2.59項修葺在地面上的室外支柱5 米 < 高度 ≤10 米;關閉機電設施後修葺。
第2.60項修葺建築物屋頂上的支柱2.5 米 < 高度 ≤5 米;關閉機電設施後修葺。
第2.61項修葺屋頂實心圍牆1.5 米 < 高度 ≤2 米;以原有設計物料修葺磚牆或混凝土牆。
第2.62項修葺屋頂網欄或金屬欄杆高度 ≤5 米,實心牆 ≤1.5 米;欄杆及下部實心牆的修葺方法。
第2.63項拆除建築物屋頂上的支柱2.5 米 < 高度 ≤5 米;以鋼絲固定,由上至下切割。
第2.64項拆除屋頂實心圍牆1.5 米 < 高度 ≤2 米;鋼絲及絞車固定後由上至下拆除。
第2.65項拆除屋頂網欄或金屬欄杆高度 ≤5 米,實心牆 ≤1.5 米;鋼絲繩及絞車固定後由上至下拆除。
第2.66項拆除地面上的室外支柱5 米 < 高度 ≤10 米;以鋼絲固定,由上至下切割。
第2.67項拆除地面網欄或金屬欄杆5 米 < 高度 ≤10 米,實心牆 ≤3 米;鋼絲繩及絞車固定後由上至下拆除。
第2.68項安裝、豎設或拆除招牌的展示面M10 不銹鋼螺栓 @300 毫米;符合 PNAP APP-126。
第3.1項拆除最低樓層的室內樓梯高度 ≤1.5 米;臨時鋼柱支撐,由上至下打碎。
第3.2項拆除屋宇裝備支架及通風管道(第 III 級別)支承構築物 1–2 米(天線 ≤2.5 米),通風管道 ≤2 米。
第3.3項修葺或更換防護欄障(第 III 級別)高度差距 ≤2 米;按原來設計修葺或更換。
第3.4項拆除地面實心圍牆(第 III 級別)高度 ≤3 米;由上而下拆除,基腳保留。
第3.5項拆除地面網欄或金屬欄杆(第 III 級別)3 米 < 高度 ≤5 米;每倉切斷鋼網,基腳保留。
第3.6項建造或更換窗或玻璃外牆(第 III 級別)距地面 ≤3.5 米;12 毫米強化玻璃嵌入鋼角底座。
第3.7項拆除窗或玻璃外牆(第 III 級別)距地面 ≤3.5 米;玻璃、窗扇、主框依次拆除。
第3.8項拆除屋頂電訊無線電通訊站(第 III 級別)長闊 ≤4.5 米,高度 ≤2 米;先切斷機電設施。
第3.11項豎設、改動或拆除磚造外牆(第 III 級別)牆高 ≤1100 毫米;H 形鋼槽中至中 750 毫米。
第3.12項修葺用磚建造的非承重外牆鑿開灰縫最少 25 毫米;20 毫米批盪(1:3)。
第3.13項豎設、改動、修葺或拆除於圍牆或建築物入口的金屬閘高度 ≤3.2 米;每扇重量 ≤200 公斤。
第3.16項豎設、改動或拆除伸出式招牌(第 III 級別)伸出 ≤1 米;展示面積 ≤1 平方米。
第3.17項豎設、改動或拆除靠牆招牌(第 III 級別)展示面積 ≤5 平方米;伸出 ≤0.6 米。
第3.18項拆除伸出式招牌(第 III 級別)展示面積 ≤2 平方米;支架由最外層拆至支承點。
第3.19項拆除屋頂招牌(第 III 級別)展示面積 ≤5 平方米,高度 ≤2 米。
第3.20項拆除靠牆招牌(第 III 級別)展示面積 ≤10 平方米,距離地面 ≤6 米。
第3.21項拆除露台或簷篷的招牌(第 III 級別)懸掛:展示面積 ≤2 平方米及高度 ≤1 米;豎立:展示面積 ≤5 平方米及高度 ≤1 米。
第3.22項拆除地面戶外招牌(第 III 級別)展示面積 ≤1 平方米,高度 ≤3 米。
第3.23項地底以上的排水渠(第 III 級別)直徑 100 毫米排水管;豎設、改動或拆除。
第3.24項拆除違例豎設的地底以上的排水渠拆除接在雨水管的違例污水管。
第3.25項豎設、改動或拆除外牆簷篷伸出 ≤500 毫米(拆除 ≤750 毫米);托架每 ≤500 毫米,3 顆 M6 錨固。
第3.26項拆除外牆冷氣機支架或伸出物(第 III 級別)伸出 ≤750 毫米;不是用混凝土建造。
第3.27項空調機、照明裝置或天線支架伸出 ≤600 毫米、重量 ≤100 公斤;角鋼支架及鋼板錨固。
第3.29項豎設、改動或拆除外牆晾衣架伸出 ≤750 毫米、闊 1200 毫米;不銹鋼方管及 4 顆 M10 錨固。
第3.30項拆除外牆晾衣架(第 III 級別)伸出 >750 毫米;先以繩索穩固。
第3.31項豎設、修葺或拆除室外覆蓋層2 毫米不銹鋼板 ≤800×800 毫米;離地 ≤6 米。
第3.32項拆除地面或平板上的違例單層構築物(第 III 級別)有蓋面積 ≤20 平方米,結構跨度 ≤4.5 米,高度 ≤2.5 米。
第3.33項拆除圍牆或入口的金屬閘(第 III 級別)每扇重量 ≤200 公斤;以起重裝備拆除。
第3.34項鞏固地面或平板上的違例空調機支架承托 ≤100 公斤;以相同大小新構件更換破損構件。
第3.35項鞏固違例空調機支架伸出 ≤600 毫米;以相同大小新構件更換破損構件。
第3.36項鞏固違例晾衣架伸出 ≤750 毫米;M10 鉸接螺栓及 2 毫米不銹鋼索。
第3.37項鞏固違例簷篷伸出 ≤500 毫米;以同樣大小新組件取替,按需要加支撐。
第3.38項改動違例簷篷(切短)伸出 >500 及 ≤750 毫米;切斷至 ≤500 毫米。
第3.39項在住用單位內加建磚牆牆厚 ≤75 毫米;每平方米樓面加建 0.1–0.3 米牆。
第3.40項在非住用單位內加建磚牆牆厚 ≤100 毫米;每平方米樓面加建 0.2–0.4 米牆。
第3.41項鋪設實心地台加厚住用單位樓板地台 ≤75 毫米(輕質);局部 ≤150 毫米,相距 ≥2 米。
第3.42項鋪設實心地台加厚非住用單位樓板地台 ≤125 毫米(輕質);局部 ≤200 毫米,相距 ≥2 米。
第3.43項拆除外牆可收合的遮篷(第 III 級別)先斷電、收合鎖上,以起重裝置固定。
第3.44項修葺屋頂或地面花園的花棚面積 ≤20 平方米;依原有設計更換部件。
第3.45項在非承重外牆開鑿小洞口洞口 ≤150 毫米;1 平方米牆上最多 3 個。
第3.46項把非承重外牆的洞口復原洞口 ≤150 毫米;混凝土牆用現成砂漿,磚牆用原設計的磚。
第3.47項室外金屬通風管道(第 III 級別)高度 900–1500 毫米;角鐵框中至中 1 米。
第3.48項外牆及露台的室外通風管道外牆伸出 ≤600 毫米、露台上 <1500 毫米、露台底吊架;街道上方 ≥2.5 米。
第3.49項拆除通風管道及承托支架(第 III 級別)外牆伸出 ≤750 毫米;氧乙炔切割炬拆卸。
第3.50項屋頂屋宇裝備、天線及太陽能板支架裝置 ≤200 公斤;高 1.5 米(天線 2.5 米);含太陽能板支架。
第3.51項修葺或拆除室外豎梯修葺依原設計;拆除時鋼構件切成 300×300 毫米小塊。
第3.52項修葺或拆除屋頂花槽高度 ≤1.1 米;磚牆鑿開 25 毫米勾縫,混凝土牆除鏽換筋。
第3.53項修葺擋土牆勾縫、斜坡護層及排水設施勾縫挖出 ≥25 毫米;1:3 砂漿;不涉及更換砌石磚。
第3.54項於屋頂豎設或改動支柱(第 III 級別)≤1.5 米(由屋頂計);48.3×3.2 毫米鋼管。
第3.55項屋頂豎設或改動實心圍牆(第 III 級別)高度 ≤1.1 米;YTONG 磚牆,76×76×13 毫米托樑每 1 米。
第3.56項屋頂網欄或金屬欄杆(第 III 級別)最高 1.5 米;屋頂樓板 ≥150 毫米。
第3.57項修葺地面實心圍牆(第 III 級別)高度 ≤3 米;磚牆及鋼筋混凝土牆的修葺方法。
第3.58項修葺地面網欄或金屬欄杆(第 III 級別)高度 ≤5 米,實心牆 ≤2.5 米;欄杆及下部實心牆的修葺方法。
第3.59項修葺在地面上的室外支柱高度 ≤5 米;關閉機電設施後修葺。
第3.60項修葺建築物屋頂上的支柱高度 ≤2.5 米;關閉機電設施後修葺。
第3.61項修葺屋頂實心圍牆(第 III 級別)高度 ≤1.5 米;以原有設計物料修葺磚牆或混凝土牆。
第3.62項修葺屋頂網欄或金屬欄杆(第 III 級別)高度 ≤2.5 米,實心牆 ≤1.1 米;欄杆及下部實心牆的修葺方法。
第3.63項拆除建築物屋頂上的支柱高度 ≤2.5 米;以鋼絲固定,由上至下切割。
第3.64項拆除屋頂實心圍牆(第 III 級別)高度 ≤1.5 米;鋼絲及絞車固定後由上至下拆除。
第3.65項拆除屋頂網欄或金屬欄杆(第 III 級別)高度 ≤2.5 米,實心牆 ≤1.1 米;鋼絲繩及絞車固定後由上至下拆除。
第3.66項拆除地面上的室外支柱高度 ≤5 米;以鋼絲固定,由上至下切割。
附錄X窗用作防護欄障(附錄X)h < 1.1 米:1.1 米橫杆內置鍍鋅扁鋼,梗窗用鋼化或夾層玻璃。
所有圖解由阿德工程教室按屋宇署《小型工程技術指引》重新繪製,只供理解,並非施工圖則。實際施工須以屋宇署詳圖、製造商說明及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判斷為準。
